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兴茂街16号 | 740,000.00元 | 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单价):730元 |
采购包2: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有限公司 |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5楼 | 814,000.00元 |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单价):727.00元 |
采购包3: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有限公司 | 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6栋16层2号 | 930,000.00元 | 生产环节及“你点我检”等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单价):728元 |
采购包4: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7栋 | 1,485,000.00元 | 校园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单价):968元 |
采购包5: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 | 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二段10号 | 888,000.00元 |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单价):730.00元 |
合同包1(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类(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 | C******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 为采购人提供龙泉驿区食品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外)(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品经营店等不同业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预计抽检1000批次/年。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评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一年合同履约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包2(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 | C******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 为采购人提供龙泉驿区餐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社会餐饮、养老院食堂、工地食堂,集中供餐配餐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预计抽检1100批次/年。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评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一年合同履约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包3(生产环节及“你点我检”等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 | C******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生产环节及“你点我检”等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 为采购人提供龙泉驿区生产环节(含小作坊)及“你点我检”等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预计抽检1258批次/年,其中生产企业(含小作坊)500批次/年,“你点我检”等专项抽检758批次/年。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评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一年合同履约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包4(校园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 | C******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校园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 ******学校食堂供货商、校外供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预计抽检1500批次/年。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评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一年合同履约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包5(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类(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C****** | C******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 | 为采购人提供龙泉驿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小食品经营店等不同业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预计抽检1200批次/年。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评验收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一年合同履约时间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年合同履约时间为合同续签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黄莺、刘毅、林琳、张蕾、刘忠兰(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包一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3300.00元计取;包二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6630.00元计取;包三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41850.00元计取;包四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66825.00元计取;包五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9960.00元计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3.33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2:3.663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3:4.18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4:6.682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5:3.996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一)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0388[2025]00084。
(二)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857,000.00元(包1:740,000.00元;包2:814,000.00元;包3:930,000.00元;包4:1,485,000.00元;包5:888,000.00元)。
(三)本项目包1预估抽检批次数量1000批次/年,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0.00元/批,且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0,000.00元/年;包2预估抽检批次数量1100批次/年,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0.00元/批,且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814,000.00元/年;包3预估抽检批次数量1258批次/年,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0.00元/批,且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30,000.00元/年;包4预估抽检批次数量1500批次/年,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90.00元/批,且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485,000.00元/年;包5预估抽检批次数量1200批次/年,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0.00元/批,且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888,000.00元/年。
(四)服务要求:
包1:
1、抽检工作按照采购人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抽检品种(不抽食用农产品)及批次由采购人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现状、被抽检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明确;检验项目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构成,具体检验项目个数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检验项目数量若低于或等于6个则全检,若大于6个则结合风险情况选检7~10个(细则有特定限制要求项目按要求执行);采购人有具体要求时以采购人具体要求为准。
2、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抽检产品、抽检批次、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及检验项目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编号参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4、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供应商按采购人工作方案,结合风险情况每月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下月抽检计划,在月计划中须注明检验项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抽检。
6、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更改抽样任务品种、抽样数量。
7、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条件,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采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采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8、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供应商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对合格备份样品采取多种方式再利用,减少食品浪费,样品处置按照销毁、捐赠等原则处理,留好相关凭证资料。
9、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施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不得随意更换方法,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有效,供应商对检验数据及技术问题全权负责。
10、供应商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另有紧急要求,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1、所有项目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12、复检要求:如遇被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令)相关要求,配合被抽样方和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相关工作。
13、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包括节假日)热线电话服务,接到应急响应30分钟内,由专业技术人员受理采购人电话咨询和问题申告,保证采购人及时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满足应急抽检需要。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任务需要开展抽样工作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14、供应商应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不得出现集中某地域、某产品、某对象进行抽检。单次任务实施时,同一被抽样单位样品最多抽取3批次(应为不同细类)。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相同样品仅抽取1批次样品。年度任务实施时,不得长期在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样。
15、样品购置费及复检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6、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检验数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与抽样检验相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为被抽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更改检验报告为由向被抽检单位索要财、物、吃请或因接受被抽检单位财、物、吃请私自更改检验报告。
17、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快递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采购人指定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明细表》《数据明细清单》等资料。
18、供应商应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针对本季度所检测内容的风险研判报告1份,报告至少包含: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19、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其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20、如采购人有需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成都市市级转区级抽样送样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1、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按采购人要求或主动提供培训、食安知识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实验室开放日等服务。
包2:
1、抽检工作按照采购人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抽检品种及批次由采购人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现状、被抽检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明确;检验项目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构成,具体检验项目个数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检验项目数量若低于或等于6个则全检(细则有特定限制要求项目按要求执行),若大于6个则结合风险情况选检7~10个;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包含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要求的必检项目;采购人有具体要求时以采购人具体要求为准。
2、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抽检产品、抽检批次、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及检验项目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编号参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4、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供应商按采购人工作方案,结合风险情况每月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下月抽检计划,在月计划中须注明检验项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抽检。
6、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更改抽样任务品种、抽样数量。
7、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条件,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采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采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8、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供应商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对合格备份样品采取多种方式再利用,减少食品浪费,样品处置按照销毁、捐赠等原则处理,留好相关凭证资料。
9、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施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不得随意更换方法,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有效,供应商对检验数据及技术问题全权负责。
10、供应商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另有紧急要求,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1、所有项目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12、复检要求:如遇被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令)相关要求,配合被抽样方和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相关工作。
13、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包括节假日)热线电话服务,接到应急响应30分钟内,由专业技术人员受理采购人电话咨询和问题申告,保证采购人及时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满足应急抽检需要。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任务需要开展抽样工作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14、供应商应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不得出现集中某地域、某产品、某对象进行抽检。单次任务实施时,同一被抽样单位样品最多抽取3批次(应为不同细类)。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相同样品仅抽取1批次样品。年度任务实施时,不得长期在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样。
15、样品购置费及复检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6、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检验数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与抽样检验相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为被抽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更改检验报告为由向被抽检单位索要财、物、吃请或因接受被抽检单位财、物、吃请私自更改检验报告。
17、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快递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采购人指定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明细表》《数据明细清单》等资料。
18、供应商应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针对本季度所检测内容的风险研判报告1份,报告至少包含: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19、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其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20、如采购人有需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成都市市级转区级抽样送样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1、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按采购人要求或主动提供培训、食安知识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实验室开放日等服务。
包3:
1、抽检工作按照采购人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抽检品种及批次由采购人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现状、被抽检单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你点我检”意见征集等因素进行明确;检验项目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构成,具体检验项目个数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检验项目数量若低于或等于6个则全检(细则有特定限制要求项目按要求执行),若大于6个则结合风险情况选检7~10个;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包含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要求的必检项目;采购人有具体要求时以采购人具体要求为准。
2、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抽检产品、抽检批次、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及检验项目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编号参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4、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供应商按采购人工作方案,结合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生产和“你点我检”意见征集等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下月抽检计划,在月计划中须注明检验项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抽检。
6、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开展“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消费者对所关心的食品进行手机扫码、填写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群众对抽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7、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更改抽样任务品种、抽样数量。
8、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条件,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采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采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9、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供应商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对合格备份样品采取多种方式再利用,减少食品浪费,样品处置按照销毁、捐赠等原则处理,留好相关凭证资料。
10、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施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不得随意更换方法,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有效,供应商对检验数据及技术问题全权负责。
11、供应商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另有紧急要求,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2、所有项目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13、复检要求:如遇被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令)相关要求,配合被抽样方和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相关工作。
14、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包括节假日)热线电话服务,接到应急响应30分钟内,由专业技术人员受理采购人电话咨询和问题申告,保证采购人及时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满足应急抽检需要。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任务需要开展抽样工作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15、供应商应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不得出现集中某地域、某产品、某对象进行抽检。单次任务实施时,同一被抽样单位样品(生产环节乳制品及保健食品除外)最多抽取3批次(应为不同细类)。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相同样品仅抽取1批次样品。年度任务实施时,不得长期在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样。
16、样品购置费及复检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7、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检验数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与抽样检验相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为被抽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更改检验报告为由向被抽检单位索要财、物、吃请或因接受被抽检单位财、物、吃请私自更改检验报告。
18、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快递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采购人指定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明细表》《数据明细清单》等资料。
19、供应商应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针对本季度所检测内容的风险研判报告1份,报告至少包含: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20、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其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21、如采购人有需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成都市市级转区级抽样送样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2、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按采购人要求或主动提供培训、食安知识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实验室开放日等服务。
包4:
******学校食堂供货商、校外供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抽检,抽检品种及批次由采购人结合校园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被抽检单位情况等因素进行明确;检验项目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构成,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检验项目数量若低于或等于8个则全检(细则有特定限制要求项目按要求执行),若大于8个则结合风险情况选检9~10个;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包含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要求的必检项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上级有关于校园环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新政策通知要求,抽检食品类别及检验项目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2、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抽检产品、抽检批次、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及检验项目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编号参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4、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供应商按采购人工作方案,结合风险情况每月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下月抽检计划,在月计划中须注明检验项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抽检。
6、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7、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更改抽样任务品种、抽样数量。
8、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条件,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采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采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9、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供应商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对合格备份样品采取多种方式再利用,减少食品浪费,样品处置按照销毁、捐赠等原则处理,留好相关凭证资料。
10、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施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不得随意更换方法,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有效,供应商对检验数据及技术问题全权负责。
11、供应商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另有紧急要求,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2、春季校园抽检工作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秋季校园抽检工作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13、复检要求:如遇被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令)相关要求,配合被抽样方和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相关工作。
14、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包括节假日)热线电话服务,接到应急响应30分钟内,由专业技术人员受理采购人电话咨询和问题申告,保证采购人及时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满足应急抽检需要。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任务需要开展抽样工作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15、单次任务实施时,同一被抽样单位,样品最多抽取3批次(应为不同细类)。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相同样品仅抽取1批次样品。
16、样品购置费及复检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7、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检验数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与抽样检验相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为被抽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更改检验报告为由向被抽检单位索要财、物、吃请或因接受被抽检单位财、物、吃请私自更改检验报告。
18、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快递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采购人指定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明细表》《数据明细清单》等资料。
19、供应商应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针对本季度所检测内容的风险研判报告1份,报告至少包含: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20、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其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21、如采购人有需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成都市市级转区级抽样送样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2、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按采购人要求或主动提供培训、食安知识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实验室开放日等服务。
包5:
1、抽检工作按照采购人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抽检品种仅抽取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具体品种及批次由采购人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现状、被抽检单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要求等情况进行明确;检验项目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构成,具体检验项目个数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原则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检验项目数量若低于或等于6个则全检(细则有特定限制要求项目按要求执行),若大于6个则结合风险情况选检7~10个;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要求的必检项目。
2、项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抽检产品、抽检批次、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及检验项目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执行,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抽检编号参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4、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供应商按采购人工作方案,结合风险情况每月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下月抽检计划,在月计划中须注明检验项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抽检。
6、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抽样,不得擅自更改抽样任务品种、抽样数量。
7、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条件,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采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采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8、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供应商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对合格备份样品采取多种方式再利用,减少食品浪费,样品处置按照销毁、捐赠等原则处理,留好相关凭证资料。
9、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施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不得随意更换方法,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有效,供应商对检验数据及技术问题全权负责。
10、供应商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另有紧急要求,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1、国家指令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应在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余项目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12、复检要求:如遇被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令)相关要求,配合被抽样方和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相关工作。
13、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包括节假日)热线电话服务,接到应急响应30分钟内,由专业技术人员受理采购人电话咨询和问题申告,保证采购人及时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满足应急抽检需要。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及其他任务需要开展抽样工作时,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14、供应商应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不得出现集中某地域、某产品、某对象进行抽检。单次任务实施时,同一被抽样单位样品最多抽取3批次(应为不同细类)。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相同样品仅抽取1批次样品。年度任务实施时,不得长期在同一被抽样单位抽样。
15、样品购置费及复检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16、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检验数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与抽样检验相关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为被抽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更改检验报告为由向被抽检单位索要财、物、吃请或因接受被抽检单位财、物、吃请私自更改检验报告。
17、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快递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采购人指定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准确无误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明细表》《数据明细清单》等资料。
18、供应商应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针对本季度所检测内容的风险研判报告1份,报告至少包含: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内容。
19、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其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20、如采购人有需求,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成都市市级转区级抽样送样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1、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按采购人要求或主动提供培训、食安知识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实验室开放日等服务。
(五)服务标准
包1:中标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龙泉驿区食品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外)(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品经营店等不同业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须满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检测执行标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包2:中标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龙泉驿区餐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社会餐饮、养老院食堂、工地食堂,集中供餐配餐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须满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检测执行标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包3:中标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龙泉驿区生产环节(含小作坊)及“你点我检”等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须满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检测执行标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校食堂供货商、校外供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须满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检测执行标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包5:中标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龙泉驿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小食品经营店等不同业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须满足《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检测执行标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财政局,联系电话:028-******。
名称:******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鸥鹏大道238号
联系方式:******
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二路128号13层1308、1309、1310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
******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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